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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02 生效日期: 1996-02-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局属有关处室、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燕山分局、市属及中央在京金融、保险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5)财税字84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加强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其所得税应一律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全资附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没有脱钩的仍将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按55%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41号、银银管〔1995〕2号文件规定,国家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应对1995年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清查,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政策性住房业务利润,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应并入各行利润总额,由各银行总行按规定集中缴纳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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