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屋物字[2000]第371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各物业管理公司:
自《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以下简称《基本要求》)颁布执行以来,全市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基本要求》逐步加以规范,使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改进。但仍有部分小区和管理企业存在公共设施修缮不及时、电梯服务时间无保证、环境卫生无人保洁、保安服务不规范、收费项目不透明、不公开、收费不给凭据、服务范围标准不明确等现象,致使近期群众投诉增多。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十分重视。为了纠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规范的行为,改善企业经营服务,树立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形象,拟对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进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基本要求》为依据,规范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纠正企业不规范行为,取消少数群众意见大、服务质量差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二、检查范围
全市十八个区县,1999年以前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由小区所在地的区县小区办组织,逐一进行检查。检查以居住小区管理单位自检为主,市区县小区办抽查为辅,检查的重点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差、居住环境差的居住小区。
1、1999年下半年《基本要求》已通过达标考核的小区,必须按此次检查内容再进行一次自检。各区县小区办在自检基础上组织抽检。
2、1999年未参加达标考核的小区,要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全面贯彻《基本要求》,并结合本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小区所在地区县小区办要以此类小区为重点,在其完成自检后,对群众投诉多的小区必须实地进行检查,对仍然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三、检查时间
各区县小区办要在2000年6月10日前完成动员布署,各管理企业的自检和整改工作要在6月25日前完成,6月25日一7月5日由市区县小区办安排重点实地检查,7月上旬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处理意见。
此次检查工作要达到本区县居住小区的60%。
四、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管理企业的第一线服务人员,主要是收费管理、零维修、保安、保洁人员,要求着装整齐、统一挂牌服务;服务用语规范、服务行为文明礼貌,并将有关内容在公共宣传栏或公共区域的主要出人口处公布。
(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各项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在小区公告栏内和企业服务部门给予公布。
(三)今年内业主和住户对服务的投诉情况。
五、各管理企业自检后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自检情况表》(式样附后);
(二)对照自检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2、公共服务性、公众代办性服务和特约性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
3、小区管委会、居委会和业主的监督机制、监督程序;
4、小区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投诉的处理部门和程序,以及发生投诉情况的处理结果。
(三)小区管委会和居委会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书。未成立管委会的,提交不少于5%的业主代表的意见。
今年内业主和住户对服务的投诉情况的解决记录。
六、检查后的处理工作
(一)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查,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恶劣、造成小区居住环境恶化的,经小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区县小区办认真核查,将处理意见报市局。
(二)各区县局、小区办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的要求,对管理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经检查不合格的小区,各区县小区办应按照如下程序告知管理企业,限期整改:
(1)口头告知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具体事项,并听取企业的说明;
(2)对确需限期整改的,以区县局名义书面形式告知管理企业,因“未达到《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所提出的要求,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进行整改,限期三个月”;
(3)告知企业整改后二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县房地局备案。
2、经整改仍达不到本次检查要求的,各区县小区办应与区县局法制部门协作,按照下列程序,作出警告、限期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警告三个月后,企业无明显改进的,报经市局核准后注销其《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1)经限期整改后,对仍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小区,各区县小区办应以区县房地局名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明确:“因管理不善,造成小区物业及其居住环境状况恶化,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第 十九条予以警告,或限期改正,或罚款。管理企业有权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各区县房地局在作出注销《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行政决定时,须报经市局核准。
附件:自检情况表
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