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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延长全国首批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师资格有效期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5 生效日期: 2006-12-25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2001年10月19日,我局下发《关于公布全国首批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师资格考核结果的通知》(质检锅函(2001)19号),公布了首批获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名单,资格有效期为2006年10月。鉴于首批检验师数量较少,不利于各省单独组织复试考核。根据各省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延长首批检验师的资格有效期至2007年12月,与全国第二批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师一起进行复试。
  另,为顺利开展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的复试工作,我局决定将2005年12月到期并已批准延期复试和2007年5月到期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的资格有效期延长至2007年6月,届时将统一组织考核。2006年4月举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资格复试不合格的补考人员与以上人员一起参加考试。
  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将本函转发给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并在网上公布。如有问题,请与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委员会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苑2号楼C315室
  邮编:100013
  联系人:裴永
  联系电话:010-84277079 84275588转8098
  传真:010-84273562
  电子信箱:peiyong@cabpvi.org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公布全国首批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师资格考核结果的通知》(质检锅函(20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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