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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部分节假日休息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3 生效日期: 2003-12-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便于各县(市)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期间的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 
  二、春节:1月22日———28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22日、23日、24日为法定假日,1月2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1月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24日(星期六)三个公休日调至1月26日(星期一)、27日(星期二)、28日(星期三),1月17日、18日上班。 
  三、“五一”:5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5月1日(星期六)、2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二)、5日(星期三),5月8日(星期六)、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6日(星期四)、7日(星期五),5月8日、9日上班。 
  四、“十一”:10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10月2日(星期六)、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一)、5日(星期二),10月9日(星期六)、10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6日(星期三)、7日(星期四),10月9日、10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和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的生产管理,保证生产安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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