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考委[2000]023号
各市、县教委(局)、自考委(办),各助学院校:
社会助学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助学活动的开展,对提高自考生的学习和考试质量,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督促社会助学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助学宗旨,坚持正确的助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助学质量,推动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教育部、全国考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原实施《许可证》的基础上建立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审和挂牌助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内容。
年审内容包括助学方向与服务意识、助学条件与办学规模、队伍建设与内部管理、教育与教学以及遵纪守规等五个方面,具体项目和审核标准详见附件一(略)。
二、年审的办法和步骤。
凡已取得“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全省各级各类助学机构,均需于每年的12月底前依照附件一“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年审内容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认真填写《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审登记表》,省属单位报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审核,市、县属单位由所在地市级自考委(办)、教委(教育局)审核,并报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备案。对不符合要求者,省自考委、省教育厅可退回重审。对经审核合格者由省教育厅、省考委颁发下一年度的《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
首次年审的内容为2000年6月底前的助学工作(2000年下半年的助学工作纳入2001年的年审范畴),各助学机构须于9月30日
前完成书面自我总结,并按上述要求逐级上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资格,并注销《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
(1)在助学方向和遵纪守规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2)教育和教学组织普遍混乱,考生和社会反映强烈,并经批准不改的;
(3)连续两年未开展助学辅导活动的;
(4)在年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拒不参加年审的。
对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年审结果由省教育厅、省自考委联合向社会公布,并上报教育部、全国自考委备案。
三、挂牌助学。
为更好地宣传自学考试制度,扩大自学考试影响,促使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更趋规范,从下半年开始,对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实行挂牌制,凡获得《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均需在校门外醒目处悬挂省教育厅、省自考委统一制作的牌子。
目前已取得《浙江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全省各地助学机构的挂牌工作须在10月底前完成。今后,助学机构是否实行挂牌助学将作为年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
四、各市、县教委(教育局)、自考委(办)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并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制订本地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确保各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年审和挂牌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