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房统管字[81]第789号
各区县房管局,直属处、住宅办公室、各小区筹建处、各小区办公室:
为简化我局住宅办公室统建(包括小区改建)房屋的验收接管手续,除按(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和京开总字(81)第066号联合通知交由机关单位自行验收接管的以外,今后由本局负责验收接管的按下列各条办理:
1.房屋竣工并达到住用条件后,由小区筹建处(或小区办公室)直接与当地区、县房管局(或直属处)联系验收接管。
2.房屋接管后(以当地房管所接钥匙为准),由各筹建处(或小区办公室)和当地房管所共同盖章,按照住宅办公室分配通知的用房单位发出交用通知单。通知单一式六份,区局、房管所、用房单位、住宅办公室、市局统管处、筹建处(或小区办公室)各一份。
3.房屋交用通知单发出后三天内,住宅办公室给统管处发出接管通知,统管处据此向区、县局(或直属处)下达产权接管通知。
198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