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房地房字(1998)324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登记所、测绘所、交易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关于做好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买卖过户、测量绘图、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6)第877号)文件规定,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售房须分别到市及区、县房地局办理有关手续。为理顺工作关系,减轻区、县局工作负担,加快发证进度,经研究决定,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售房测绘、交易、发证等手续由市局统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负责对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出售公有住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房屋产权的确权工作。售房单位在报批房改售房方案前,应先到该所办理房屋产权确权手续。
二、售房单位持“驻京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委员会批复的房改售房方案和确权证明,到市房改办及市房地局房政(房改)处备案。
三、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责任测绘。
四、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买卖过户手续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售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计价,由交易所进行审核,并在售房合同上加盖“住改房鉴证专用章”。
五、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负责办理购房职工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根据现行规定,房改售房买卖交易手续费由单位及职工各按房价款的0.5%交纳;其它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
七、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凡售房单位统一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京房地权字(1996)第87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