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法发字[1993]360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清理乱收费的指示精神,现将“劳动定额专业技术培训标准”(京价(涉)字(1991)第204号)中的劳动定额专项技术培训收费,予以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制止乱收费问题。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执行〈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法发字(1991)99号)规定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收费性质,无权增设、变更、扩大或提高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必须认真核对,并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凡超出范围规定的,按非法收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