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亦庄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鉴于亦庄工业开发区的性质及详细规划业已审定,为了加快亦庄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在亦庄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批: 一、 项目审批(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你单位自行审批,并报市计委备案。 在以上自行审批项目中,属于市计委京计基字(1992)第443、551号文件规定不能自行审批的项目或在上述限额以上的项目,你单位审查后,报市计委审批或由市计委上报国家审批。 二、年度投资计划 你单位自行审批的项目可在市计委“切块”下达投资规模内自行安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办理项目转正,并报市计委备案。列入你单位年度计划的项目,即视同列入市年度计划。
三、审批权下放后,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项目,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市计委备案。不向市计委备案的,一律无效。市计委在收到备案材料10日内,如无异议,即自行生效。
四、请市规划、土地、环保、公用、消防、园林、银行、物资、能源供应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亦庄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在规定权限内自行审批的项目,请协助办理有关事项。五、本通知自1992年5月12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199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