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科字[1987]023号
一、总则
1.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山区开发计划”),旨在通过支持我省山区县能形成优势的产业进行技术开发,以促进山区县的经济振兴。
2.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下达范围为省政府划定的43个山区县。
3.山区开发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山区开发中心”)负责。
二、项目选择原则
4.项目应有较强的技术内容,采取适用于当地的较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引进技术的项目要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并由引进技术单位与提供技术单位直接签订技术合同。
5.应选择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并对县的经济发展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要尽量利用原有条件,一般不上新建项目。
6.项目开发的产品应有较稳定可靠的市场,项目所属的原料和能源应有切实保证;项目布局必须合理。
7.优先开发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均佳的项目,能创汇、节汇的项目,或推广面广的项目。
8.项目应不污染和破坏环境,如必须上有污染的项目应首先落实治理措施。
9.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备足15—20%以上的自筹资金,要有一个事业心强、懂业务、会经营管理的健全的领导班子。
三、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10.山区县的经济实体单位方可申报山区开发计划项目。
11.县科委应对本县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与项目归口的主管部门按项目选择原则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过筛选、预审,再由申请项目单位提交《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须引进的单位必须附技术合同),会同县财政审签后报地(州、市)科委。地(州、市)科委在对全地区(州,市)项目深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初审,并会同地(州、市)财政审签后报省山区开发中心技术开发部。县、地(州、市)科委应对上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经济效益、上报项目单位的条件、经济偿还能力、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认真负责的论证和审查,严格按项目选择原则把好关,做到宁缺勿滥。
12.省山区开发中心按项目选择原则对上报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查,根据全省统一布局、项目条件和当年经费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择优报经省科委分管领导并商省财政同意后下达初审计划。
13.初审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好项目设计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和县、地(州、市)科委批准后报省山区开发中心,再与省山区开发中心签定《湖南省山区综合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然后由县财政经地(州、市财政向省财政办理借款手续)。
14.上述全部文件应交省山区开发中心四份,交地(州、市)、县科委和地(州、市)、县财政各一份。
四、山区开发基金的使用与偿还
15.省下达的山区开发计划项目资金为山区开发基金,是需全额偿还而无息的借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借款期内向省山区中心提交相当于所借山区开发基金总额的1%的管理费。
16.山区开发基金只能用于承担项目的技术装备、技术引进和技术、经济、市场信息之用,绝不能作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和基建费用。
17.项目所需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协助安排解决。
18.县科委要会同县财政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按项目进度分期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经费,保证按项目合同专款专用。
19.山区开发基金的借用期,种养项目为3—5年,其它项目为2—3年。
20.项目所借山区开发基金应按项目合同如期偿还,否则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共同承担还款经济责任。
五、项目的管理
21.山区开发计划项目的管理由省山区开发中心牵总,省山区开发中心与地(州、市)、县科委分层次共同管理。县科委至少应每月一次、地(州、市)科委至少应每季一次、省山区开发中心至少应每半年一次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22.项目合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有关单位应严格地全面履行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或缩小规模、更动厂(场)址、挪用资金或任意抽调项目负责人及骨干人员,否则,将项目撤销并通过财政收回开发基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如确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计划,应事先书面承报县、地(州、市)科委,并征得省山区开发中心同意批复后方可变更。
23.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项目实行专项管理,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进行专项核算。要重视产品质量,随时了解市场动态,搞好市场预测,安排足够的人力,大力进行产品推销工作。
24.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季末向县、地(州、市)科委和省山区开发中心报送项目用款情况、进展情况、投产后的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措施的书面报告。每年一月底前要向上述部门报送上一年的项目年度总结报告。
25.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提出项目总结报告,经县、地(州、市)科委向省山区开发中心申请鉴定或验收,省山区开发中心根据情况组织或委托进行鉴定或验收,对推广性质的项目进行验收。对项目承担单位自己研制或在引进推广过程中有创新改进的项目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参照省科委关于“星火计划”项目鉴定或验收的办法执行。
26.积极提倡在具有普遍开发意义的产业中组织横向科研生产联合体,建立产业开发中心,以利产业优势的形成。
27.山区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每年评比一次,对完成计划好的先进单位将优先再上新项目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因主观原因完不成任务并违反本办法第22条规定的单位,将撤销其项目,并停止两年接受该县山区开发计划项目的申报。
28.山区开发计划项目同时是“星火计划”项目的,在遵守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要遵守执行“星火计划”的有关规定。
29.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3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