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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08 生效日期: 1988-07-08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农业部以(1988)农(牧)字第40号文公布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附后)。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的兽药,请你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今后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由该部直接通知你关,并抄告我署。

 

  附:第一批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名单
兽药监察所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
天津市兽药监察所
上海市兽药监察所
广东省兽药监察所(在广州市)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在南京市)
辽宁省兽药监察所(在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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