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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集中治理客货运输车辆超载违章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为彻底根治客、货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违章行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治理客货运输车辆超载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6月10日起,全省所有国、省、县、乡道路及高速公路,一律禁止本省及外埠超载30%以上的货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上路通行。对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公安交警部门要依照《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二款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  条第八款、第  条第十四款等规定,对违章驾驶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吊扣驾驶证1个月,并予记分。同时,对违章行为予以纠正。

  二、所有私自改型客、货运输车辆,一律恢复原状,经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临时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公安民警在执勤中发现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强制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吊扣驾驶证3个月。

  三、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客、货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四、依照公安部集中治理严重超载违章行动的有关规定,所有客运部门、货物生产经销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客运车辆不准超员,货运车辆不准超吨位配载,否则,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驾驶违章超载客、货运输车辆酿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由公安机关执行。

  七、本通告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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