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1999]综028号
市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海沧投资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将原委托国税局代征的海沧投资区范围内的地方税费,调整由地税局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海沧投资区范围内纳税人应纳的地方税及附加费,从1999年4月1日起,由地税局受理申报征收,负责管理。请地税局按省地税局闽地税人(96)014号文的精神,尽快做好机构和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交接。
二、请国税局认真做好海沧投资区地方税费征管的有关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准备工作,并于1999年3月25日前移交给地税局。
三、征管单位调整后,凡涉及到调整前的各项地方税费的查补征收工作也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国、地税局应本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交接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