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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摩托车按年征收,中间停驶是否退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1 生效日期: 1998-08-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税四[1987]198号
对已税的摩托车,可凭交通或公安部门的停驶证明,中间连续停驶半年以上的,可按半年计税,对其停驶期间的税款可予退还;停驶未达半年的,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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