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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营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9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69号
营口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营价发[2000]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60元;工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25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为每立米2.40元;经营服务业(含基建)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4.00元;特种行业(含纯净水、洗车、经营性游泳馆、桑拿洗浴等)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8.55元。
  你市在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认真落实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补贴政策。水价调整后,自来水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减少费用支出,降低供水成本,努力把漏失率降低到最低点。
  城市供水企业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水价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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