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7]1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避孕药具零售财务管理的函》(京财工[1997]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关于加强避孕药具零售财务管理的函
京财工(1997)63号
西城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加强避孕药具零售财务管理的请示》(西财企<1996>41号)收悉。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六条、京财工(1993)898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款第三项、京财工(1993)1000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款、京财工(1993)1934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现对医药企业零售避孕药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医药企业零售避孕药具收入,扣除全国统一的出厂价格后,应通过“销售收入”科目核算。
二、医药企业零售避孕药具收入,一部分可用于对销售人员的奖励,但不能全部作为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医药企业按核定比例列支的奖励数额,应计入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和管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