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 2000-07-2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 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 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 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