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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24 生效日期: 1981-04-2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发给你们,以便内部掌握执行。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在执行中有问题,请随时告诉我总局,以便再作补充修订。 
 
  附: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订本登记审批程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省、 市、 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三、合营企业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董事长、 副董事长或总经理、 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 
  2.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书。属于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委托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须提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批准证书。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各三份)。 
  4.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国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合法证书。 
  6.合营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的核准文件。 
  四、合营企业申请登记,须填写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登记申请表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发。表中所列各项,合营企业必须如实填写。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对所填内容要负完全责任。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接到合营企业登记申请书和各项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其审批程序如下: 
  1.受理登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合营企业提交的上述证件和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修改。 
  2.受理登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除留一份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企业章程和送合营企业的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外,全部文件和申请登记表,连同审查报告一起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上述文件核准后,批复有关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总局颁发《核准登记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登记申请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意见”一栏,由总局长或主管副总局长签批,总局长授权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代为签批时,总局长将发给授权证书。 
  六、合营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必须在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持批准证件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合营企业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必须立即办理变更登记,填写变更登记表,换发营业执照。 
  其他登记项目如有变更时,必须在年终报告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合营企业到国外从事业务活动,需要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时,须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将营业证书内容草稿一式二份报送工商总局,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由受理登记的机关代发营业证书。 
  八、合营企业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时须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交纳登记费标准的暂行规定》交费。 
  九、合营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持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与中国银行有关财产清理完结的证明,向原受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十、原合营企业合同终止后,如由中方继续经营,须另行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十一、华侨、港澳同胞及其所办的公司、企业,同各地方、各部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其申请登记和审批程序参照本程序办理。 
  十二、本程序有未尽事宜,由总局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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