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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 1995-08-03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计发[1995]356号



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油料工作的政策,加强对油料的管理,达到既保证工作需要,又节约用油之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油料管理,是指指标申请、订货、分配、供应、调拨、储运、节油、废油的回收与处理等。



    第三条 计划财务司负责全局油料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物资设备处承办。



    第四条 各用油单位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油料工作,并指定油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油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油料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和热心油料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局计划财务司负责局年度计划内油料指标的申请和分配,各单位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未将下年度船舶、飞机等主要任务和用油计划报计划财务司。



    第七条 计划财务司根据各用油单位计划任务和工作量核定其用油指标,实行年度分配,季度调拨和临时调整的供应办法。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规定,各用油单位应建立健全油料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油料统计报表。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规定,各用油单位应配备油料计量器具,实行计量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计划供油、用油的管理规定,做到专供专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制订的油料综合和单项消耗定额,核定船舶及设备油料消耗标准,逐步对油料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各用油单位应建立船舶油料消耗记录档案。每艘船对各种油料的领取、调出、消耗、储存、节超等情况,均应有详细记载,并按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烧油和柴油发电机组用油。无电源地区和必须备用的电源机组发电用油,必须报局批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行业节油技术政策,编制节油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应从废油处理基金中提取30%,用于节油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废油回收比例,船舶厂修前检查剩余油的质量,符合使用要求的调剂其它任务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报计划财务司,批准后方可按废油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油库管理制度,确保加油、卸油、储油安全,严防事故。



    第十八条 局不定期举行油料管理经验交流会,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以油谋私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以前制定下发的有关油料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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