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驻赣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7 生效日期: 1998-07-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省军区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驻赣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队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两个规定的贯彻落实。要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立足点放在抓基层、抓落实、打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丰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内容和形式,开创双拥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省的改革、发展、稳定和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国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驻军粮、油、水、煤、电、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积极支持部队“菜篮子”工程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保护,维护部队营(库)区周边安全秩序。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军用物资或到营(库)区滋扰闹事者,必须依法惩处。


    第七条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部队在野营、拉练、演习或执行其他任务途中,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住房和其他生活保障。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部队因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需要征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   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智力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条   本省所有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一律免收军用车辆通行费和停放费,并设立“军车免费”标志。


    第十一条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站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客运站,应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公共汽车、长途汽车运行沿线有部队驻地的,应尽量在部队驻地附近设站。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下同)、军队离退休干部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进入公园、革命纪念地等,免收门票费。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部队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地方主要领导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侮辱、殴打军人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适当提高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定期抚恤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也应适当优待。优待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第十六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家属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享受免出义务工的优待。


    第十七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应当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给予照顾,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附加费用。报考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革命烈士子女,可适当降分投档录取;生活能够自理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革命烈士子女考入本省公办学校的,免交学杂费。


    第十八条   妥善解决城镇未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对待;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有关单位或房管部门安排住房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无房、缺房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优先为其划分宅基地。


    第十九条   在企业用工优化组合、减员分流时,尽量避免烈军属下岗。


    第二十条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规定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本省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其从安置对象报到之日起,发给基本工资,直至上岗为止,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应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和地方工作需要,以及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进行安排。对在部队立了一、二等功及三等战功的转业干部和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及从事飞行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除按现行规定给予优待外,应在职务和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有关部门应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附加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手续。对有固定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劳动、人事部门要妥善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及达到就业年龄的子女,劳动部门应优先介绍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治、生活待遇,解决好医疗问题;对需要建房用地和购房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驻赣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拥政爱民是我军的优良传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驻赣部队各级领导机关要把拥政爱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第三条   驻赣部队要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政治教育整体规划。要不断改进教育方式,做到专题教育与随机教育相结合、传统教育与现实教育相结合,增强教育效果。教育内容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大力宣传、推广拥政爱民先进典型。

    第四条   坚持依法治军,严格内部管理。要组织部队官兵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军队条令条例,不断强化广大官兵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群众纪律。

    第五条   尊重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经常走访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动征求意见。部队进行演习、拉练、庆典等重大活动,要提前通报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做好群众工作。

    第六条   驻赣部队各级领导要经常分析研究部队执行群众纪律的情况。对执行群众纪律较差、同地方群众发生矛盾纠纷的单位,要及时进行教育整顿,采取措施,限期纠正。

    第七条   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按照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在抓基层、抓落实、打基础上下功能,保证双拥工作健康发展。

    第八条   深入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要组织官兵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建立军民共建点,要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并由团以上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   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助民服务活动。坚持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出发,从小事做起,组织便民服务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便民利民活动;组织学雷锋小组,定点照顾烈军属、孤寡老人;驻军医院和卫生所要为驻地群众防病治病提供方便,有条件的要组织巡回医疗队,深入边远山区和乡村为群众巡医就诊。

    第十条   紧密配合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驻赣各部队要主动协助搞好地方党政领导“军事日”、青少年军事夏(冬)令营和学生军训等活动。积极配合地方宣传部门搞好经常性国防知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和支援地方经济建设。驻赣各部队要主动与当地政府联系,组织官兵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省军区系统要积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荒山综合治理、农业整体开发和企业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二条   驻赣部队要根据驻地自然灾害特点,制定各种抢险救灾预案。在抢险救灾中,要冲锋在前,不畏艰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尽力帮助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治活动。驻赣各部队要协助地方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惩治不法分子,确保驻地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四条   驻赣部队团以上单位要积极协助地方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省军区系统要继续搞好以“百村挂点、万户结对”为基本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各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力争在3年内各完成1个村的扶贫帮困任务。

    第十五条   驻赣部队团以上单位要成立拥政爱民领导小组,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协商解决双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双拥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驻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各部队。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