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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 1995-08-03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计发[1995]357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和装备的管理,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大型仪器设备系用局基建费、三项费或自筹经费所购买的、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台(件)仪器设备,以及通过国际合作补偿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各分局、业务中心和研究所应指定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要保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业务培训与提高,凡是符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为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单位对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可实行统管共用,逐步形成或建立有特色的局级实验室和国家级实验室。



    第六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报批程序

  1.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书面申报报告,并于前一年的10月底一式三份报送局计划财务司。

  2.局主管业务司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3.计划财务司综合平衡,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方案,商有关业务司后报局审批下达。

  4.各单位用计划外收入,自筹资金购置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报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七条   因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需出国考察、技术培训或需外商来华安装调试仪器设备等,须报局批准,并申请列入局年度外事计划。



    第八条   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和管理,保持仪器设备良好工作状态

  1.对已到货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写出验收报告并报局计划财务司。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重大仪器设备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操作使用。

  3.建立定期保养、鉴定、标定制度。

  4.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

  5.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卡片,各种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

  6.各单位要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质量状况(良好、勘用、待修、报废)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局计划财务司。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未经局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套使用。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局有权对大型仪器设备临时调拨使用。对无特殊原因验收后不能投人应用或搁置一年不用的,局可无偿调拨给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对达不到技术指标、丧失使用价值应作降级、报废处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专题报告报局审批。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报废申请:

  1.仪器设备性能经检定修理后仍达不到技术指标;

  2.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该仪器设备规定的有效寿命期;

  3.仪器设备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各主要部件磨损严重、修理费用昂贵,经济上不合算的;

  4.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仪器设备;

  5.严重影响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批准降级或报废处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其残值,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管理好、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损坏事故,各单位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局。对因责任心不强、操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其情 

节,给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用于横向开发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收取仪器设备占用费。



    第十七条   占用费可按横向开发任务合同经费的5-10%(含全部占用仪器设备)收取中。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占用费,其中70%留本级财务,30%上交局计划财务司,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和更新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凡不按本规定收取和上缴大型仪器设备占用费的单位,局将不再安排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局备案。各单位用计划外收入自筹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大洋和南极专项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和南极考察办公室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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