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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8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最近,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把法定收费与乱摊派、乱收费混为一谈,在减轻企业负担、治理乱收费时擅自取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有的地方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名,下发文件对开发区、大学城、旧城改造中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被租赁和买断的水泥企业等,实行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这严重违背了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散装水泥重要意义的认识。《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明确指出:“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这项事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工作,2002年省政府以237号令发布了经修订后的《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使我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跃上新台阶。 
  二、各地各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在认真清理整顿全国政府性基金的基础上,保留的国家政府性基金之一。它的重要作用在于限制袋装、鼓励散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散装水泥的快速发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明确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 
  三、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省政府第237号令有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各市、州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的自查,对不符合省政府第237号令规定精神、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地方文件要坚决清理废止,停止执行。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州进行抽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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