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8)司发办字第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的“三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各省、自治化、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制定本单位的“三定”方案时,可参照司法部这一方案的规定。本方案提出“为了保证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秉公履行职责,司法部以及司法厅、局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二类管理。任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时必须征得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请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今后任免司法厅、局领导干部以及司法助理员,按国务院批准的上述意见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司法部“三定”方案》的通知
国机编(1988)3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八年十月八日上午,李鹏同志生情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用法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司法部“三定”方案
司法部 1988年10月15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政府的法制工作,合并职能重复或相近的机构,理顺关系,司法部的职能要加强等指示,司法部拟强化五个方面的职能;一是强化参与立法的职能,将法律政策研究室改为法规司,统一对立法部门以及其他单位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规章世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自身的立法工作。二是为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将公律司分解为公证司和律师司。加强对律师、公证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业务的指导,使这项工作开展得更好。同时统一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定以及其它类型 的法律服务机构,以保障这些机构切实能依法办事。三是强化管理劳改、劳教工作的职能,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司法部应把劳改、劳教工作管得更好的指示,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与经济效益,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四是强化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职能,将调解司改为基层工作司,重点抓好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抓好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以保障和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依法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五是强化深入普法的职能。在学法用法的基础上,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巨映情况,提出建议,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司法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之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改革为动力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通过开展司法行政各项业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为保护人民民主权利服务,努力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作贡献。
一、主要职责是;
1.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及管理干部学院,指导各地中、高等法律院校、系的法学教育工作,培训在职政法领导干部。
2.管理全国的狱政工作和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3.领导和管理全国的劳动教养工作。
4.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法制宣传与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对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进行归口管理。
5.管理全国律师工作,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归口管理。
6.管理全国公证工作。
7.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8.归口管理马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业务往来,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归口管理中国法学会与全国律师协会的外事活动。
9.作为我国进行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归口管理司法协助协定的执行事宜。
10.参与立法工作,对立法部门及其它单位送来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的咨询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清理、汇编工作。
11.管理法制日报社和法律出版社。
12.管理司法行政研究所、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以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工作。
13.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归口管理中国法学会。
14.指导地方各级司法行政工作。
15.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考察司法厅(局)的领导干部。
16.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其它和法行政工作。
二、司法部的机构设置
司法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主持全面工作,副部长按照分工协助部长工作。
1.办公厅
负责对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中心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图书资料以及信息、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协助部领导协调各司局的工作。
2.教育司
负责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政法领导干部;管理部属高等政法院、校与管理干部学院财各地蒿、中等政法院、校、系及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3.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
指导全国的狱政建设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4.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和对决定教养的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的工作。
5.宣传司
管理和指导全国法制宣传工作以及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并在普法的基础上,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6.律师司
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对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及法律咨询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7.公证司
指导公证机关的建设;对全国公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8.基层工作司
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乡镇法律服务工作。
9.外事司
归口管理和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预防犯罪领域的会议和活动;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业务往来;参加多边、双边的有关国际会议;组织司法业务交流与技术合作;归口管理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外交流工作。
l0.司法协助局
参加与外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谈判;归口管理司法协助协定的执行事宜。
11.法规司
组织、协调司法行政法依法规和规章起草等工作;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建设等工作;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立法提供咨询服务工作。
12.人事司
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人事部门对司法厅(局)的负责干部进行考核;管理部机关、政法院校及其它部直属单位的部管干部;管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等。
13.计划财务司
负责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建设;沿理本部的司法业务费、教育事业费、外事经费、科研事业费;以及对劳改、劳教的各项经费,对律师、公证经费实行宏观管理。
14.行政司
负责权关后勤保障工作。
此外,监察局与审计局,作为监察部与审计署的派驻机构,编制由他们负责。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的规定,设立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
设立老干部局,按统一规定执行。
三、司法部机关编制现为四百九十五人,增加到五百五十人(包括工勤人员)。部领导职数一正、四副外四个司、局、厅机构,领导职数不超过四十二人。直属单位与旧口管理单位的编制另行报批。
四、为了保证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秉公履行职责,司法部以及司法厅、局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二类管理。任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时必须征得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