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商字324号
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关于我省实行统一电价后新投产项目上网电价的函》(闽电营(2000)077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56号)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与省电力局签定的《购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2号机组生产期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075元。
二、2号机组商业运行临时结算含税上网电价(指2号机组商业运行后至被国家计委正式批复电价前的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692元。省电网销售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43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