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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部属事业、企业单位建立行政监察机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14 生效日期: 1988-11-1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8)司发监字第298号
本部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协;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精神,为强化我部各直属事业、企业单位的行政监督,保持廉洁,防止腐败,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在部属各事业、企业单位设立监察机构和专职监察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行政监察对象和任务 
  ①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法规和司法部的决定、决议、规定、命令等情况。 
  ②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司法部伪决定、决议、规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③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司法部的决定、决议、规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④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⑤按照规定审议本单位管理的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事项。 
  ⑥对监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上级监察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⑦在本单位领导支持下,结合实际,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法,纪、政策的教育,对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主管机关或上级领导予以表扬和奖励。 
  ⑧承办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配备监察人员的要求 
  (一)要坚持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配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干部。 
  (二)要注意干部的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的合理结构以及身体状况。 
  四、各监察机构与部监察局的关系 
  (一)各监察机构受本准位与部监察局双重领导。 
  (二)监察室的主要领导干部和监察员的任免,事先要征得部监察局的同意。 
  五、由部归口管理的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根据监察工作有人管和有利于加强行政监督的原则,各单位应成立监察机构或设专职监察干部,并将监察干部情况报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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