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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部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7 生效日期: 1988-10-27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8)司发监字第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同意部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请你们照此执行。 
 
  附:司法部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干为政清廉和消除各种腐败现象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随着司法部举报电话的设立,检举和控告单位和个人各种违纪问题的电话和信件,日趋增多。为此,必须明确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并使之规范化,以提高办案效率。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中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现就部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市)司法厅(局)违反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做如下规定: 
  一、监察局受理案件范围 
  1.部机关及其司局长以下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由监察局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2.各政法院校、直属企事业单位由部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由监察局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部长办公舍审定。 
  3.各政法院校、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的重大案件,由监察局为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领导干部的违纪行为,以当地监察厅(周)为主,监察局参加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部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建议,由地方处理。 
  5.经领导批示的案件以及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由监察局派人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部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由有关单位处理。 
  二、各政法院校、直属企事业单位受理案件范围 
  1.本单位机关及其处(室)长(主任)以下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由本单位监察机关或专职监察人员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定。 
  2.处级干部的违纪案件和一般干部中的重大案件的处理,要报监察局备案。 
  三、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对重大案件和由部监察局移送并要求报查处结果的案件,要及时报部监察局。 
  四、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案件时,各级领导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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