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3]18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均为城建档案。 
  三、无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建档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市(县)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四、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档案;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五、各类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六、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监理等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收集、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要求等内容。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经城建档案馆(室)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先验收,预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城建档案馆(室)出具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竣工图纸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市(县)城建档案馆(室),并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八、房产管理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居民自建低层住宅房屋建筑除外),在审核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核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并列入房产产权产籍档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报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