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建规函[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本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报表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各一份。各省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表后,会同本省财政厅于2月底前联合上报商务部及财政部各一份。
为做好200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请各地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2003年及2004年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报表(附表)于2月底前上报商务部。
传 真:65129571
商务部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