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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邮寄录像带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01 生效日期: 1989-02-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录像带的出版发行涉及到多个部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对录像带邮寄问题进行了协调,并确定:属于文化系统的用户,可凭文化部门的证明办理邮寄手续;属于军队系统的用户,可凭军队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邮寄手续,其他方面的凭广播影视部门的证明办理邮寄手续。 
  为此,特补充通知如下:今后对录像带的邮寄,除继续执行(1988)邮部联字684号通知和(89)邮政字第6号电报外,凡文化系统用户持有县及县以上文化局(厅)证明,即准予邮寄。请即转知属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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