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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半年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30 生效日期: 2008-12-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械安[2008]864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确保产品安全有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现就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已登记备案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企业,请在2009年1月15日前,将2008年全年委托生产的情况,按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半年报表》的填报要求,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本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邮箱地址:yxaj@smda.gov.cn)。
  2.自2009年起,对已登记备案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企业实行委托生产情况半年报告制度,相关企业在上/下半年结束后的5天内,填写《上海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半年报表》,将委托生产产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数量、产品批号以及被委托方企业名称等信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本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邮箱地址:yxaj@smda.gov.cn)。
  未按时报告的企业,本局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上海市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半年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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