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价格[2008]299号
市内四区物价局、流通主管部门、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支行,各有关单位:
近期,世界粮食市场波动频繁,国际粮价虽然有所缓和,但价格上涨的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国内粮价虽然平稳,但总体仍然呈现上涨走势。粮油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缺乏价格弹性,稳定市场粮食价格,是物价调控的需要和保证我市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稳定市场粮食价格,安定群众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根据有关政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和部门分工负责原则,落实责任。坚持政策引导,强化政府对粮食价格有效调控。坚持国有粮食的市场调控主渠道作用,确保政策资金有效使用、安全监管。注重粮食价格市场调节机制与粮食储备应急调控机制有机衔接,互为补充。注重引导社会经营企业加强协作,共同参与稳定粮食价格。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粮油供需情况出现异常波动,价格短时间涨幅达到10%以上,粮油销量剧增或市场出现抢购、局部断档的情况。
当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达到需要启动《青岛市粮食保障应急处置预案》的条件时,则按照该预案确定的程序实施预案。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内的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粮食价格调控的实施方案
(一)确定投放规模
根据市区居民口粮消费的实际需求,按照满足市内四区280万居民20天口粮需求量,确定市区调控粮总规模为:面粉13600吨(折合小麦2万吨)。当成品粮零售价格上涨10%至15%,在50%以内投放;当成品粮零售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5%或市场出现抢购、局部断档时,全部投放。特殊情况,由市粮食局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确定投放数量。
(二)调控粮来源
调控粮从当年市级储备轮换粮中调剂使用。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平抑价格职责的市直国有粮库(以下简称市直粮库)负责储存和管理。
(三)调控粮的加工和投放
调控粮由市粮食局通过市直粮库具体组织加工和投放。市直粮库作为调控粮管理、投放的主渠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负责调控粮的储存、原粮委托加工和组织调控成品粮的投放销售等。未经粮食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调控粮不得动用。投放网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经贸委确定,调控成品粮由市直粮库投放到确定的定点网点。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调控粮投放计划,向市粮食局拨付调控粮周转资金,由市粮食局组织支付调控粮价款。市粮食局及有关粮库应在市农发行开设专户,对市财政拨付的粮食周转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管理。
调控成品粮销售后,市直粮库要及时将销售款及利息全额上缴市粮食局专户。年终,市粮食局应将销售款及利息全额交还财政。调控成品粮销售款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加工费用等由市直粮库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标准提出支付申请,经市粮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五)调控粮有关价格的核定
调控粮的原料成本按照经由市财政、粮食等部门核定的储备粮当期轮出价格确定;加工成本由市物价、财政和粮食部门审核确定;成品粮市场投放价格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粮食、经贸等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六)实施价格调控的操作程序
根据市场粮价波动的情况,市物价局会同粮食、财政、经贸等部门对市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实施市场调控的启动时间、调控粮产品投放的批次及数量、投放价格等事项,形成具体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组织市直粮库具体实施。
四、食用油价格调控的实施方案
当市场食用油价格发生波动时,对市场食用油价格的调控,通过市级储备成品食用油调剂解决。
五、监督管理和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和市直粮库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加强对调控粮油和相关资金、价格的管理监督,保证政府调控粮油和周转资金的安全完整。
市粮食局负责调控粮油实物和周转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好市直粮库和调控油储存企业开展调控粮油储存、加工和投放。市物价局负责有关价格的审核监督,定期组织核定价格,开展市场价格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粮油投放计划及时拨付周转资金,参与调控粮油相关成本和价格的监管,对财政周转资金使用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市经贸委负责粮油生产供应的综合协调,会同市粮食局监督粮油产品在市区规定的销售网点销售。市直粮库和调控油储存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加强对政府调控粮油的加工和投放管理,并及时足额回收、上缴成品粮油销售款。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