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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产品投产鉴定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24 生效日期: 1982-05-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我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鉴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产品: 
  1、本企业从未生产过,现经试制、试用,准备成批生产的新产品; 
  2、过去曾批量生产的产品,经过技术改造,在结构、性能或成份上有明显改进和提高,准备转入批量生产的新产品; 
  3、农、林、牧的种籽、种苗、种畜、种禽新品种的科研成果已经鉴定,需进行大面积推广应用前的标准鉴定; 
  4、经鉴定的科研成果已试制或使用,准备投入批量生产的产品。 

    第二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1、新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的各项指标,必须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2、新产品样机、样品各项指标的实测结果,必须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3、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正确、完整和统一。 
  4、新产品批量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和原料、燃料、主要辅料,以及外厂协作件的质量、数量有可靠保证,检测资料齐全。 
  5、新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使用过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要求,耗能指标合理。 
  6、新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对比,其性能、质量和经济效果有一定竞争能力。 
  7、农、林、牧、副等新品种、新产品与国内同类地区的品种、产品对比,必须有一定的增产效益和利用价值。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条   新产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鉴定大纲;设计说明;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试制总结报告和自检报告;图样和主要工艺技术文件,试用情况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企业的测试手段明细表和测试仪器、量具的鉴定会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生产成本和经济效果分析。 
  农、林、牧的种籽、种苗、种畜、种禽等新品种、新产品,要有选育、引种说明书和繁殖规范、区域试验结果;法定监督检验机构的品质测定以及品种标准或质量标准的报告;试用单位提供生产示范结果。 

    第四条   新产品鉴定的程序: 
  1、生产企业于年底将第二年的新产品投产计划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第二年第一个月内抄送同级标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2、鉴定会前一个月由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局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文件和资料,同时由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样机、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经标准局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出通知,召开鉴定会议。 
  3、新产品鉴定会议一般由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主持。鉴定会必须有设计、生产、使用、检验、标准化、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同行业的代表参加。参加鉴定会的代表应以技术人员为主。鉴定会主要是审查各项报告资料,抽检样机、样品,检查企业管理情况,检查生产设备、检测手段、工艺装备等,通过民主协商,实事求是地对新产品作出鉴定结论并签字。鉴定结论应简单、肯定、明确。生产单位凭鉴定结论向标准化部门申请签发产品鉴定合格证,证书格式由省标准局统一制定。 
  4、对于涉及面广、重要的新产品,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标准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鉴定。 

    第五条   新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凭新产品鉴定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办理销售和宣传广告业务。 

    第六条   对于工艺技术简单的日用小商品和产销双方根据商定的技术条件生产的一次性非标准设备,不适用此办法。 

    第七条   新产品投产鉴定实行省和地、市两级管理。省属企业的新产品,主管部门会同省标准局进行鉴定,由省标准局统一编号,签发合格证。地、市和县属企业的新产品,由地、市主管局会同地、市标准局进行鉴定,由地、市标准局统一编号,签发合格证。并酌情收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八条   军工单位、国务院部属企业生产的,或军民通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可参照本办法办理,并要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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