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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二轻局关于特种手工艺老艺人带子女进厂学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2-25 生效日期: 1982-12-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继承与发展南京的特种工艺品生产技艺,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苏政发[1981]150号文《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二轻(手工)工业中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对有名望的,有特殊技艺的老艺人,允许在本企业选择徒弟,也可以根据生产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带子女进厂学艺”的精神,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老艺人的范围: 
  经上级部门明确为老艺人职称的工艺人员。此外,还包括下列工种中,实际操作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现行工资级别为五级工以上(含五级工)的职工: 
  1?特种工艺品的云锦木机工,木机挑花意匠工,天鹅绒雕花工,金属工艺品的手工花模工,金银镶嵌摆件工(能独立设计、造型者),精微雕刻工,高级牙、玉、木雕刻工,相当于艺人和技师条件者。 
  2?民间工艺品的脱手剪纸工,绒花、绢花工(能独立设计、造型者),金线金箔的人工打箔工,切金箔工。 
  以上工种,均不包括勾条工、染色工及其他辅助工。 
  二、凡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均可在本企业选择徒弟,亦可根据生产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带其子女一台进厂学艺。 
  三、进厂学艺的子女,应符合市劳动局规定的招工条件: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的未婚待业青年,具有初中以上文程度,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好,本人自愿随父(母)学艺并不得改学其他工种。 
  四、老艺人子女户口在农村、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愿意进厂随父(母)学艺的,应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录用手续。 
  五、凡老艺人的子女已在外地或本市其他单位有正式工作的,本人自愿随父(母)学艺,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下(已具有一定特艺基础的可在三十岁以内)的,可按调动手续,照顾办理调入(是全民职工的仍保持其全民身份)。 
  六、老艺人带子女进厂学艺,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公司审查,报主管局批准,经市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 
  七、为了充分发挥有名望、有特殊技艺老艺人的作用,凡技术性强的工种,可给予技术津贴;凡体力消耗大的工种,可给予岗位津贴。月津贴标准一般在五~十五元范围之内,个另特殊工种可适当高些。具体办法由各公司根据不同工种提出意见(征得市劳动局同意),报局。经费来源从工资基金中开支。 
  八、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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