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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2-29 生效日期: 1988-12-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议修改《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  条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  条第二款作出修改,将“(四)零星分散的沙金矿”项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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