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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1-22 生效日期: 1954-01-2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四川省劳动局: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川劳保(53)字第944号报告悉。我们认为,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在工资提高后,其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仍照原数额继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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