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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办人民币长城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17 生效日期: 1994-03-07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卡〔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适应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开拓长城卡市场,扩大中行信用卡业务在国内外的影响,总行决定为在华居留和工作的外国人办理人民币长城卡。现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办人民币长城卡的有关规定》下发各行,希按照执行。在办理此项业务中,先试办,视情况再进一步推广。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上报总行。 
 
  附: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办人民币长城卡的有关规定(试行) 
 
  一、申领对象及条件 
  外国人申领的人民币长城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两种。公司卡申领对象为在华常驻机构(包括使领馆、驻华商社、办事处等),包括三资企业;个人卡的申领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有居留权,持有国籍所在国正式护照和中国公安部门签发的一年以上的居留证,并在国内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同胞)。 
  二、申领人民币长城卡须提供的担保及证件 
  1.申领公司卡的机构、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开有外币或人民币帐户。申领时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副本、银行帐号、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法人代表签章及单位指定的持卡人护照和居留证号影印件。 
  2.凡外国人办理人民币长城卡(包括公司卡和个人卡),均须有担保人担保,并向发卡行交付保证金。担保单位须在发卡行开有外币或人民币帐户,担保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副本、银行帐号、加盖公章、由法人代表签章;公司卡须存入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保证金,个人卡保证金则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3.申领人须提供其有效的护照和居留证影印件。 
  三、管理及使用 
  1.申领者领卡时均须按规定先存入备用金,公司卡起存金额30000元人民币。 
  2.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注册期或居留期在一年以下者不予办理)。更换及补发新卡时应注意审核,有效期应截止到注册期或居留期到期日前两个月止。 
  3.使用时,持卡人应出示护照。受卡银行及特约商户应审核护照的有效期,并注意核证签购单上的签字与卡背面及护照上签字是否相符。 
  4.发卡行对申请办领人民币长城卡的外国人,要按照本规定和长城卡申请表中的内容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履行两级审核手续,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发卡。 
  5.授权限额、清算办法及存款、取现、转帐等收费标准,均按照总行制定的人民币长城卡现行规定办理。 
  6.第一次申领者,一律办理普通卡。以后视持卡人的身份、资信,可酌情换发金卡。 
  7.每张卡按规定交年费,挂失、换发、补发、注销卡按规定交工本费。 
  8.保证金利息、期限,备用金及透支后对保证金的处理,均同于国内持卡人。 
  9.凡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办理长城卡的分行,要加强对这部分持卡人的资信控制及用卡状况的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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