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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7 生效日期: 2001-03-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92号
  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在统计登记证清理换证工作中执行“桂价费字[1995]294号”文件的函》(桂统函[2001]13号)悉。现函复如下:
  我区统计部门制发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已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保留。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5号)规定精神,现重新核定《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全区统一为每套40元(包括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副本塑封、表格、铝合金框)。定期换发证按此标准执行。
  其他有关事项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5]294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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