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92号
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在统计登记证清理换证工作中执行“桂价费字[1995]294号”文件的函》(桂统函[2001]13号)悉。现函复如下:
我区统计部门制发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已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保留。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35号)规定精神,现重新核定《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全区统一为每套40元(包括正本内芯、副本内芯、副本塑封、表格、铝合金框)。定期换发证按此标准执行。
其他有关事项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5]294号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