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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等单位关于2000年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4 生效日期: 2000-04-04
发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国税流[2000]88号
现将福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技术监督局《关于2000年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饲办[2000]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 附件:福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技术监督局关于2000年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5日
闽饲办[2000]02号
  为了贯彻饲料免税政策,做好2000年饲料产品认定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饲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定“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的文件规定和(闽国税流[1999]032号)文件补充意见规定的产品目录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审批手续。对需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的饲料生产企业,应于当年度6月底前向各检测机构办理饲料样品抽样送检等申报手续,各检测单位应于一个月内作出检测结论。
  二、今年饲料产品检验仍由各县(市、区)技术监督局进行产品抽样,并请当地国税部门参加。生产企业所在县(市、区)未设技术监督局的,由地、市监督局对其进行产品抽样和封样。封样时应在封扣处即时加盖技术监督部门、国税部门公章,否则,检测机构不予检测。抽样时以饲料动物分类(即水产品类、猪类、鸭类、鸡类等)进行抽样,每类饲料抽样2千克,其中1千克封存于生产企业,以备查用,1千克封样后由企业送承验单位检查。
  三、承验单位:水产饲料由福建省水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检验;复合预混料由福建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检验;禽畜饲料由省中心检验所,省粮油饲料检验站负责检验。
  今年检验项目以理化指标为主。各检测机构应对检测项目作详细记录,出具检验报告。省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均将对饲料免税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面在5-10%左右。在监督抽检中查出不合格(含卫生指标)的企业不予减免税。
  四、各饲料生产企业要如实填好“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表”,并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复印件,送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
  五、凡去年已报送免税的企业今年不必报送企业工商管理执照、税务登记和饲料标签复印件。今年新申报的企业应附上述复印件。
  六、各经营饲料产品的经销企业免税申请视同饲料生产企业办理。
  七、各饲料生产企业应将办理好的免税申请表和饲料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送当地国税局申请免税。今年饲料免税手续截止至二000年十二月一日为止。
  请各地市国税局、计委、技术监督局接文后即转发到各县(市、区)计委、国税局、技术监督局,对所在地的饲料生产企业应主动通知他们。免税申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福建省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产品品种:
总产量: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
               (企业盖章)
附件: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企业)
(产品)
地、市计委(饲料办)审核意见:
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编  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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