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法〔2015〕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聘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的决定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聘任(以姓氏笔划为序)于宁、马怀德、甘培忠、左海聪、卢建平、冉崇伟、付子堂、吕忠梅(女)、朱慈蕴(女)、刘斌、刘春田、刘敬东、汤维建、孙南申、孙晓梅(女)、李扬、李林、李浩、李瑞丰、杨震、肖建国、何家弘、汪建成、张平(女)、张恒山、张晓山、陈云英(女)、陈伟兰(女)、林维、周光权、胡苇(女)、胡建淼、姚辉、莫洪宪(女)、贾宇、郭军(女)、黄进、章百家、谢朝华、蔡继明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届特邀咨询员,聘期五年(2015年—2019年)。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