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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7 生效日期: 1998-10-2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定向债券的发行对象,为资本金数额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发行条件
  1.定向债券的发行总额为60亿元。
  2.定向债券不上市流通。
  3.定向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68%。
  4.定向债券于1998年11月4日发行,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4日(节、假日顺延),2003年11月4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5.定向债券的承购起点为2000万元。
  6.定向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及还本事宜。

  三、发行方式
  1.定向债券采取承购方式发行,并以合同形式确认。
  2.定向债券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定向发行,不向社会公开发售,各承购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分销。
  3.根据购买自愿的原则,定向债券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资金运营状况予以认购。

  四、发行款的缴纳与手续费的拨付
  1.定向债券的缴款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并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805
  2.定向债券的发行手续费率为4‰。财政部在足额收到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把发行手续费拨到各商业保险公司的指定账户。
  3.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手续费率和到期兑付手续费率为0.5‰。财政部在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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