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200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交通西进”是“旅游西进”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施旅游西进战略的重要保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西进”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委〔2001〕21号)精神,为在2005年前顺利建成以“一绕、三线、三连、四大接口”为主干道的快速、畅通、舒适、安全的交通路网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快“交通西进”公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充分发挥政府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一)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交通西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资本金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挂帅,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设项目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尤其是沿线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各项目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具体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经营和还贷。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要在明确“交通西进”建设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的同时,落实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由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交通西进”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市交通局对各区、县(市)交通局“交通西进”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年度为单位,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旅游西进”领导小组和市交通局分别制定下发。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方位筹措“交通西进”建设资金
(一)今后5年,各区、县(市)财政每年要挤出一部分资金用于“交通西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财政资金要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区、县(市)政府控股的投资公司,以项目资本金的形式投入。
(二)征地拆迁工作由区、县(市)政府负责。经审计部门审核认可的征地拆迁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作为区、县(市)政府对工程的投资入股。补偿给农民的费用,可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投资入股。
(三)合理出让沿线的部分土地,筹集建设资金。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沿线区、县(市)城市建设合理用地范围内出让土地的收益,除按规定支付土地征用费后,其余资金可投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按土地权属划分持股权益。
(四)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积极有效地盘活土地资金、公路存量资产等政府性资源,努力筹措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挖掘地方财力,加大“交通西进”建设资金的财政投入力度。各区、县(市)出租车经营权拍卖收入和地方交通规费性收入,在今后5年内,可用于“交通西进”建设项目,并可通过区、县(市)政府控股的投资公司,以项目资本金的形式投入。
(五)积极争取上级交通部门的资金投入。今后5年在上报的交通建设计划中要重点安排“交通西进”项目。
三、改革投融资体制,积极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一)盘活交通存量资产,通过改制、股权转让等方式重组整合交通存量资产,以存量带增量筹措交通建设资金。
(二)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投资“交通西进”建设项目,组建以收费公路为核心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投资“交通西进”建设项目的企业,在沿线按规范设置配套设施如加油站、洗车场、服务区、仓储、广告等服务业,可由该企业招标、招租和自营。
(四)建立投资补偿机制。对投资“交通西进”建设项目的企业,鉴于其投入大、回收期长、难以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实际情况,除允许建设经营公路设施外,还可申请包括房地产在内的综合开发项目和经营业务;其所需开发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给予部分返还。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