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汇发(2001)9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和完善技术引进及售付汇管理,现对《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于2001年6月15日开始实施。
二、严格执行该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和完善技术引进及售付汇管理,现对《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2001)外经贸技发第98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于2001年6月15日开始实施。
二、严格执行该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