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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省的招标投标制度和保证公正、合理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投标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委库是指由在建设工程管理、技术、经济方面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其主要作用是:向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评委。
入库的成员即为评委,其主要作用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评标报告。
第三条 在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并负责评委库及评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委库评委的产生:
在本人自愿、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证书,各地聘请,聘期为两年。由招标单位在组建评标委员会时,随机抽取聘请。
第五条 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具有热心于社会服务工作、热爱建设事业的精神;
(二)能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并能听取不同意见;
(三)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事业心强,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并服从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熟悉国家、省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
(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工作满五年以上,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同行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六条 评委的权力和义务:
评委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招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意见;
(二)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评判,不受任何干预;
(三)参与所在评标小组,在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质疑。
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招标人随机抽取评委的结果,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文件;
(二)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保密。
第七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一天,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委,但不得从社会或者其他单位邀请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得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补抽。
(一)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抽取的评委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
第八条 评委确定后,由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通知其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场参加评标,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九条 各地均应按照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登记表》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资格证书》的要求,对入库的评委予以登记发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总库。
各地对本地区评委库内缺项的评委,可向总库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向其他地区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出邀请,被邀请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被邀请评委的条件、人数,随机抽取选定评委。
第十条 评委在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第十一条 对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应当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评委评标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参加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评委,招标人应依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审费,其标准暂按照50-200元/人次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在评标工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评委,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将其退出评委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