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办质[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天津市、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近年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质量,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安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地区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委托方式不合理,将设计咨询与施工图审查捆绑招标;二是部分地区施工图审查内容不全面,没有对重要设备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审查;三是部分地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跨区备案规定不明确。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与设计咨询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内容不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将施工图审查业务委托与设计咨询招标工作捆绑进行,确保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规范施工图审查的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完善施工图审查内容,确保审查质量。除继续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工程的审查外,要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备系统纳入审查内容。
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结果备案和不良记录报送的管理,实时掌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状况。
三、规范审查机构的备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省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审查机构进入本省承接审查业务的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程序,规范备案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