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201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9 生效日期: 2012-02-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brbr /  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

  

  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在本省经销的灭鼠、卫生杀虫药械,应当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从业人员中应当有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爱卫办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灭鼠与卫生杀虫有偿服务单位,未将灭鼠与卫生杀虫药械存储在固定的库房中,从业人员中无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七、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药物及器械的,灭鼠与卫生杀虫药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