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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清雪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2 生效日期: 2011-12-02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11]36号

  为确保城市生产生活秩序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现将市区清雪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市区是指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区”)所辖的行政区域。

  二、市城市清雪指挥部负责市区清雪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市城乡建设委承担市城市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市区清雪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市城市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清雪相关工作。

  三、市区清雪实行专业化清雪和社会化清雪联合作业。市区快速路、高架桥以及主次干道的车行道实行专业化清雪,分别由市直属清雪队伍和各区直属清雪队伍按照划分的责任区组织实施。

  四、对专业化清雪范围以外的道路、人行道、过街通道、背街小巷、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广场、公园等区域实行社会化清雪。社会化清雪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划分清雪责任区域,落实清雪责任单位,签订《清雪责任状》,并组织街道、社区、管理单位、产权单位、业户、居民实施清雪。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对社会化清雪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市区清雪按照轻重缓急,优先实施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次干道以及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学校、商场等人员集聚区域的清雪工作。夜间降雪,专业化清雪区域以及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学校、商场等重点区域,要在上午7:00前完成清雪;社会化清雪要在上午8:30前开始。白天降雪,要在17:00前完成清雪。大雪以上降雪,要随下随清,确保道路交通顺畅。

  六、清雪除冰以路面无积冰、无残雪,露出地面及标线为标准。积雪堆放应规范,避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积雪应在雪停后24小时内清运完毕。融雪剂的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向绿地和树穴抛洒,含有融雪剂的积雪不得在绿地和树穴内堆放。

  七、降雪期间,车辆、行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管理,不得超速行驶和争道抢行。车辆、行人要注意避让清雪作业机械设备和人员。车辆因突发故障影响清雪作业和道路畅通的,应及时向交通管理部门联系施救。

  八、严格清雪工作奖惩机制,对清雪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要求做好责任区清雪或阻挠影响清雪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

  九、市区清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青部队、社会团体、学校要率先行动,带头参加社会化清雪。鼓励和倡导全体市民积极参与义务清雪,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和市容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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