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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716300。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镇发展,保障城镇所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将其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筹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方面构成。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金额的养老保险费。
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费记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第六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
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即27.5元)、省财政补贴25%(即13.7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即6.875元)。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居民参保。
第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补助费由县财政给予不低于300元的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县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期间不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财政部门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村集体补助应当及时划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一次性支会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五条 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险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体、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粤府〔2006〕96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养老待遇领取条件: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必须提供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老金。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继续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若干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要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不满15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第(二)、(三)种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养老待遇调整机制。
(一)建立参保缴费缴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缴费基本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负担。
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任:
(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
(五)指导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事务;
(三)负责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四)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
(五)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
(六)按时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上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
(二)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负责审核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四)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
(五)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担属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审核、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增加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