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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8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文号: 徐建发[2011]143号

  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苏建函(2011)558号的通知要求,我局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启用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届时在我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单位,需登录“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竣工备案系统”平台进行申报(登录网址:http://58.213.147.228/jsfront/login.aspx),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上传证明文件、提交申请后,持打印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施工许可申报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办理。

  为方便当事人,实现顺利过渡,自本文发文之日起至正式启用该系统前,我局将根据建设单位要求,采用纸质或网上申请方式受理施工许可申请。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启用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联系,电话:80282915。

  

  附件:1、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写说明

  2、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操作手册-建设单位端(略)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资料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为个人时,建设单位名称和机构组织代码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建设单位性质按下列填写:

  (1)企业-国有、股份制…;(2)机关;(3)事业;(4)社会团体;(5)其他。

  3、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填写资质证号、资质等级等信息。

  4、申请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建设单位不填报。

  二、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名称:按项目立项批准(备案)机关许可批准的名称填写。

  2、建设项目所在地:按县(区)-乡镇(街道)的格式填写,如:鼓楼区-江东路街道;江宁区-谷里镇。

  3、建设项目类型按下列要求填写:

  (1)房屋工程-房地产开发、房屋工程-住房保障、房屋工程-其他房屋工程;(2)市政工程-道路、桥梁、供水、污水处理、风景园林、其他。(3)单独装修装饰工程;(4)设备安装工程;(5)管线敷设工程;(6)电力工程;(7)其他专业工程。

  4、项目计划开、竣工时间。指本项目整个计划开工、竣工时间,非本次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计划(合同)开工、竣工时间。

  5、本项目多次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本次申请之前已申请施工许可证号,请登记已颁发的许可证号,颁发机关和颁发日期。

  三、本次申请施工许可

  1、工程名称。按建设项目分期、分标段施工名称命名。如xx小区第一期工程、xx大厦幕墙工程、xx大厦桩基工程、xx快速道路第x标段工程。

  2、建筑总面积(m2),指对于房屋工程类工程施工总建筑面积,应当等于本次申请的单体工程面积之和。

  3、合同总造价(万元)。指本次申请施工许可的各类施工合同造价之和。

  4、合同开工、竣工时间,指本次申请的施工许可施工的计划开工和完工时间,非本项目的计划开、竣工时间。

  四、参建单位

  1、参建单位类型,指本次涉及本次申请施工许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多个单位参与本次许可的,应当逐一填写。

  2、合同价(万元),主要填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价,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之间的合同价可不填。本次申请的合同总造价应等于各多个施工单位的合同价之和。

  五、本次申请单体工程明细表

  1、工程类型,分房屋建筑和市政等其他工程。本次申请的施工许可同时有房屋和市政工程时,按单体工程逐一填报。

  2、单体工程为房屋工程时,“建筑工程用途”按下列要求填写。

  市政等其他工程时,建筑用途按下列要求填写。

  3、单体工程为房屋工程时,要求填报:工程明细名称、幢号、建筑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工程总造价等

  4、单体工程类型为市政等其他类型时,要求填写:明细名称、长度、工程造价。

  六、本次申请的证明材料

  证明文件按文件规定,装订成册,网上提交时,按要求上传扫描件。

  

  附件3:

   施工许可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抗震设防审查证书

  5、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表

  6、 质量监督通知书

  7、 安全技术措施资料受理通知书

  8、 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9、 配套费办理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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