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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8 生效日期: 2011-11-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财税[2011]35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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