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5〕第124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二部。
附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备贷款办法(试行)
(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贷款管理,规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提高储备贷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试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储备贷款是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用于建设项目正常储备设备、材料的短期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发放储备贷款,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令建设银行发放储备贷款。建设银行依法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储备贷款的要求。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储备贷款发放的范围:由建设银行办理和代理投资拨、贷款业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五条 储备贷款发放的对象:直接管理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未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业主责任制的业主单位,及改、扩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等(以一统称借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储备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已经有权机关批准正式开工,并列入本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银行贷款项目还应同时列入本年信贷计划。
2.需要储备的设备须在有权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之内,属当年到货年内不能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需要预付款的设备主要系制造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需要储备的材料系项目为跨年施工所需的主要材料。
3.下年投资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第七条 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正式开工,开工后宣布停缓建,以及下年投资还款来源不落实的项目,建设银行不予发放储备贷款。当年竣工投产项目,建设银行原则上不受理储备贷款申请。
第八条 储备贷款不得用于:
1.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弥补投资计划内的建设资金缺口;
3.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外的设备;
4.不需要安装设备;
5.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三章 贷款方式
第九条 储备贷款对不同的建设项目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
第十条 信用贷款。本办法所指信用贷款系建设银行确认建设项目有可靠的投资来源,借款人能履约用项目投资清偿债务而发放的贷款。
对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视情况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储备贷款。
第十一条 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有以下三种形式:
1.保证贷款。系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第三方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代偿能力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经济实体。
2.抵押贷款。系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统称抵押人)可以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系指建设银行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可以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对改、扩建和实行业主责任制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须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发放储备贷款。并按《担保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计息
第十二条 储备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储备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十四条 储备贷款利率及其浮动幅度按人民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储备贷款实行按季结息。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储备贷款,需向建设银行填写《储备贷款申请书》(附式一),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权机关批准开工的文件;
2.上级下达的本年投资计划;
3.上级下达的下年投资框架计划或建设单位提出的下年投资建议计划;
4.建设银行投资贷款承诺文件;
5.委托建设银行代理拨、贷款业务的部门保证下年安排投资归还储备贷款的承诺文件;
6.项目设计概算批文及设备清单;
7.设备、材料订货合同清单;
8.设备、材料储备计划表(附式二);
9.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10.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需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借款用途、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款保证方式、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应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储备贷款使用建设银行统一合同文本。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借据,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自收到借据起三日内(公休假顺延)或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的帐户并开始计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如不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在决定后应即明确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须按建设银行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和反映建设进度等情况的有关资料。建设银行有权检查贷款项目建设情况,查阅借款人的会计帐簿、报表等资料,借款人应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可以派驻项目信贷专管员,借款人要予以协助。实行第三方保证的,建设银行有权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实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所储备的设备、材料一经安装和用于工程,构成投资完成额,建设银行即可从借款人拨、贷款帐户和其他存款户中一次或分次收回相应贷款(此项规定须写入贷款合同补充条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要主动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借款合同期满,若借款人需要继续使用储备贷款,可重新提出申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建设银行按新的合同发放贷款。
第六章 违约罚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无故未能按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足额、及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贷款本金,按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逾期罚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挪用贷款,建设银行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并限期收回贷款。经建设银行审查,借款人有能力按时归还而不归还的贷款,视同挪用贷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建设银行按拖延天数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建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直接从借款人投资拨、贷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
2.贷款实行第三方保证方式的,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3.贷款实行抵押或质押方式的,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4.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贷款。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银行可以对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诉诸法律解决:
1.向建设银行提供项目有关数字不真实的;
2.不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
3.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储备贷款的;
4.拒绝接受建设银行对其使用储备贷款情况和有关建设情况检查监督的。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投资计划安排与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情况不符,以及建设项目投资存在缺口,可能影响储备贷款按期回收的,建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建设银行1989年公布的《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公布的《建设银行建贷项目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建设银行1979年公布的《关于试办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式一
储备贷款申请书
借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项│重点 │ │ 建行承诺拟安排建贷 │
├────┼───────┤目├───┼───┼─────┬─────┤
│法人代表│批准概算文号 │类│大中型│ │ 文 号 │ 总 额 │
├────┼───────┤型├───┼───┼─────┼─────┤
│ │ │△│小型 │ │ │ │
├────┼───────┼─┴┬──┴┬──┼─┬───┴─┬───┤
│主管部门│批准开工文字 │投资│开行 │ │ │开行文号 │金额 │
├────┼───────┤隶属├───┼──┤承├─────┼───┤
│ │ │关系│建行 │ │诺│ │ │
├────┴──┬────┤√ ├───┼──┤下├─────┼───┤
│实际开工年月 │ │ │财政 │ │年│主管部文号│金额 │
├───────┼───┬┴──┴───┼──┤安├─────┼───┤
│计划建成年月 │ │已占储备贷款 │ │排│ │ │
├──┬────┼───┼───────┴──┤投├─────┼───┤
│ │金 额│ │ 抵押物和担保人 │资│ │ │
│本次├────┼───┼──────────┤还├─────┼───┤
│申请│期 限│ │ │储│ │ │
│贷款├────┼───┼─────┬────┤贷├─────┼───┤
│ │贷款方式│ │抵押物价值│ │ │ │ │
├──┴────┴─┬─┴─┬───┴┬───┴─┼────┬┴───┤
│ 概算执行 │最新批│上年底 │ 本年投 │本年底 │下年投资│
│投资来源 情况 │准概算│累计支出│ 资计划 │概算剩余│建议计划│
├─────────┼───┼────┼─────┼────┼────┤
│ 总计 │ │ │ │ │ │
├─────────┼───┼────┼─────┼────┼────┤
│中央预算内投资 │ │ │ │ │ │
├─────────┼───┼────┼─────┼────┼────┤
│开发银行贷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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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贷款 │ │ │ │ │ │
├─────────┼───┼────┼─────┼────┼────┤
│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 │ │ │ │ │
├─────────┼───┼────┼─────┼────┼────┤
│地方预算内投资 │ │ │ │ │ │
├─────────┼───┼────┼─────┼────┼────┤
│利用外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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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投资 │ │ │ │ │ │
├─────────┼───┼────┼─────┼────┼────┤
│其他投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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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地址: 联系电话:
附式二
设备、材料储备计划表
借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
│设备、主要 │订 货│到 货│预计安│ 数 │ 单 价 │ 金 额 │
│材料名称 │日 期│日 期│装日期│ 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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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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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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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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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